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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美国古怪的法律: 丑人禁止出门?

MY分享站 2020-04-29 浏览215次
十九世纪美国古怪的法律: 丑人禁止出门?的头图

一位戴着兜帽的女士脖子上挂着一块白色金属牌,就好像一个巨大的饰品,上面印有“BLIND(盲人)”这个黑色醒目的词。她背靠石墙而立,视线斜向一方,一只眼闭着,另一只睁着。

这张图片看起来像嫌犯照,却略显平静,当中的人物并没有看向镜头或露出侧影,而是斜着眼睛。金属牌上方吊着一块银质扣牌,写着难以辨认的小字:“持许可证的小贩,纽约,2622”。黑色兜帽遮住她的头发,要确认她的性别,需借助照片标题,即〈盲女〉(Blind Woman,1916)是保罗.斯特兰德(Paul Strand)的作品。与奥托.迪克斯的〈皮肤移植〉一样,这位女士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照片中,她的面容代表着一个群体:“盲人”。

如同这里讨论的其他群体一样,斯特兰德照片中的盲女并非天生丑陋,甚至一点也不丑,但脖子上的牌子迫使我们以一种分类的视角对她进行审视。历史上,失明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生理状况。西米.林顿(Simi Linton)在题为“残疾文化观察”(Disability Culture Watch)的部落格文章中指出,“失明”包含着其他意味,如“无知无觉、麻木不仁、无理荒谬、健忘愚钝、任性冲动、优柔寡断、粗心大意、神志不清、缺乏控制、缺乏认知、毫无计划且暴力冲动”,同时,一些词组也体现出更多的涵义:“盲目的激情”、“盲目的怒火”、“盲目的信仰”。

在这种情况下,丑陋也被牵涉其中。鉴于这张类似嫌犯照的“丑陋”基调,斯特兰德的〈盲女〉暗示著犯罪行为,需要对“堕落”人群进行管理惩戒。由于“一个世纪以来,人们一向认为失明是一种病态,是国家的一大问题”,所以“要确保她是‘真的’盲人,而非‘游手好闲’之徒”,因此这位女士的挂牌表示她经过政府审查注册,已得到销售货物的许可。照片人物的身份简化为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分类,她在“盲人”的标签下被描述和被感知。

斯特兰德的〈盲女〉也可以被纳入关于“丑陋”的讨论,因为她身上的标签属于“有碍观瞻人员法令”的范畴,即“丑陋法”。1970 年代,马西娅.皮尔斯.伯格多夫(Marcia Pearce Burgdorf)以及小罗伯特.伯格多夫(Robert Burgdorf Jr.)在他们的文章〈不平等待遇历史:平等保护条款中对生理缺陷人群作为“可疑阶级”的认定〉(A History of Unequal Treatment: The Qualification of Handicapped Personsas a Suspect Classunder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1975)中提出“丑陋法”这个概念,为美国《残疾人法案》(Disabilities Act,1990)奠定了重要的历史基础。

追根溯源,“丑陋法”成型于十九世纪中晚期,芝加哥(Chicago)的法律(1881)中有一条是这么写的:

任何身患疾病、身体损伤或有任何畸形的人,将被视为有碍观瞻或令人作呕的事物,不允许在这个城市的街道、高速公路、主干道或公共场合出现。他们应当避免在公共视野中露面,违者将面临罚款处罚。

“丑陋法”在二十世纪初席卷美国,然而在理解和实施过程中有诸多难题。1974 年,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奥马哈市(Omaha)的员警逮捕了一名流浪汉,发现他身上有符合当地法案描述的“标记和伤疤”,遂将他逮捕告上法庭。然而,困惑的法官华特.克洛伯(Walter Cropper)却问道:“丑陋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谁是丑陋的,谁又不是呢?”检察官拒绝向被告人收取罚款,但这项法律仍没有因此被推翻,或遭到多方批评。

在那之后不久,最后一项“丑陋法”便废止了,但由于这一概念反映出残疾、社会阶层和种族问题之间的交错关系,它在残疾人权利保护者圈子内被广泛使用。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围绕丑陋、缺陷和低等人群发展出一系列理论,通过种族隔离、收容教化、慈善组织、优生计划、科学研究和“基于身体美学的预期分类系统”将这些理论运用至实际当中。尽管“丑陋法”实施艰难,它仍然诞生于一个容忍“恶劣歧视”的文化环境,正如大卫.苏特大法官(Justice David Souter)所说,法律在这方面“缺乏尊重给人们造成了严重伤害”。

对这种有辱人格的社会习俗持反对意见者,从正反两面对丑陋进行认定。在 1944 年发生的“是松诉合众国案”(Korematsu v. UnitedStates)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囚禁日裔美国人的决议。弗兰克.墨菲大法官(Justice Frank Murphy)对这一驱逐法案提出强烈谴责,称其坠入了“种族歧视的丑恶深渊”。对于一个存在时间较短的国家来说,堕入丑恶的深渊也许并不意味着什么,但回顾苏特大法官的说法,我们认识到法律方面的“缺乏尊重”会带来“严重伤害”。在十二万日裔美国人当中,有 2/3 是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公民,战争期间,他们被迫背井离乡,丢掉工作和私有财产,被转移到囚犯集中营生活。墨菲大法官进一步阐释自己对 1944 年决议的反对意见时写道:

这种将种族歧视合法化的做法……是对这个遵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自由民族彻底的背叛。这个国家的所有定居者或血脉相连,或与由这块陌生土地上孕育的文化紧密联系。无论如何他们在根本上都属于美国全新且杰出文明的一部分。因此,他们都是美国实验的继承人,享有宪法保障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在战争时期,刻板印象将不同的人置于对立面,简化为“丑陋”群体,种族分化程度也一次次加深。在太平洋战争期间,美国出版的漫画中,日本士兵的形象在原子弹投掷之后从残暴的大猩猩变成驯服的宠物猴。这种动物拟人化的做法以多种方式将丑陋包含在内,一方面残酷无情,另一方面又心怀同情,但总是以类人化的形式出现。对“丑陋”群体采取这样的行为同样会导致多方分化,引起国际争端。“这种恶劣的种族刻板印象并没有消失,而是得以转化,”历史学家约翰.道尔(John Dower)写道,“它从侧面在冷战时期与新的敌人联系起来。”

对某些美国人来说,1940 年代对日本人的恐惧转变为对苏维埃和共产主义的畏惧,在 50 年代又转向为对北朝鲜的忌惮,到了 60 、70 年代,又变为对越南的心存戒备。冷战结束后,恐惧物件变为穆斯林和中东地区。在抵御不断改变的“敌人”时,种族方面的指控会被人混淆,例如莫名其妙地将奥巴马(Obama)和奥萨马(Osama)混为一谈,好像巴拉克.歐巴马(Barrack Obama)总统与奥萨马.宾.拉登(Osama bin Laden)有某种联系似的。

在这个谱系历史当中,不同文化群体对“丑陋”的定义也不同,歧视待遇带来的社会后果也暴露出某种丑陋。战场之外,类似“是松诉合众国案”的许多案例暴露出人们为战争付出难以估量的代价。对于那些“二战”期间被关押的日裔美国人来说,直到 1988 年《国民自由法》(Civil Liberties Act)的颁布,他们才收到正式的道歉,而经济赔偿根本无法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其中一位被关押者约翰.立石(John Tateishi)在描述当时所受的精神创伤时说道:“走出集中营,我们感到深深的耻辱和羞愧,感觉自己被当成祖国的叛徒。”在得知囚禁日本人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时,另一位被关押者反驳道:“如果强迫我们待在那里是为了安全,那为什么守卫塔上的枪要冲着我们,而不是指向外面?”鉴于几乎没有义裔和德裔美国人被关押,墨菲大法官所提出的“种族歧视的丑恶深渊”暴露出更大的关于种族问题的文化焦虑,其中,对日本人的关押只是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事件中的一例。

随着“丑陋”这一词承载着自身产生的消极后果,对于“丑陋”群体的定义也有了象征性的涵义。《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刊登了一位母亲的文章。“我们该如何向孩子解释‘感恩节’背后的丑恶历史”,她写道,美国总是“避免说起历史中艰难或丑陋的时刻”。 对于一个在贩卖非洲黑奴和屠杀美国土著(这个表达将多元化文化归纳为一个单一的群体,本身存在问题)之基础上建立起的国家,美国法律里关于丑陋的部分,使法律认可的文化习俗与实际存在的文化习俗之间产生了冲突。

种族隔离是这一分歧的残酷体现,历史证明:不公正的法律几乎不可能压制激愤暴力的反抗。南北内战(CivilWar)结束的几十年后,最高法院在 1896 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仍支持国家在公共场所实施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并在随后的几十年内,各州立司法部判定这一模糊表达的涵义。在法律范围内支持种族歧视的做法十分常见,尤其在之前仍是奴隶制的美国南部,长期带有偏见的白人法官和陪审团总是做出对黑人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1939 年,为了研究种族歧视和隔离所带来的影响,心理学家肯尼士和玛米.克拉克夫妇(Kenneth and Mamie Clark)在美国南部进行了一个名为“娃娃实验”的项目。 他们给不同种族的孩子展示四个塑胶娃娃,并通过询问一系列问题来了解孩子的喜好。这些娃娃除了尿布之外浑身赤裸,只能通过肤色来区分。大部分孩子可以看出娃娃的种族,他们会用积极的表达来形容白色的娃娃,却对黑色娃娃做出消极的评价。

克拉克夫妇还给孩子们提供娃娃的轮廓图,指导他们为图画上色,让孩子们选出与自己最相近的娃娃。孩子们多次用固定的表达来陈述自己的喜好,对白色娃娃表现出喜爱,“因为他很好看”或“因为他很白”,而对黑色娃娃持拒绝态度,“因为他不好看”或“因为他很丑”。其他的回答可以用“善良”和“刻薄”、“好”与“坏”来总结,他们还将深色的皮肤与脏污联系起来,“因为他很黑”或者是“因为他身上有黑色”。

克拉克夫妇发表于《黑人教育杂志》(Journal of Negro Education)的一篇文章中得出结论,这些孩子的表述体现出“对黑人种族消极的态度”,以及“对文化在种族方面的态度和价值观的接纳”,这些五岁的孩子已经明白,“在当今美国社会,有色人种意味着低下的社会地位”。随着人们对丑陋的认知在实际生活中逐渐加深,这些娃娃测试的结果意味着种族歧视所造成的更为广泛的影响。

克拉克夫妇对种族歧视和隔离的结论引起了广泛关注,《乌木》(Ebony)杂志在 1947 年还为此做了一篇专题报导。1954 年最高法院审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时,这一结论也作为证据,帮助最终达成在学校内废除种族隔离的目标。法庭在推翻“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隔离但平等”的判决同时,也意识到种族隔离“会使人们因在社区中所处的地位而产生自卑情绪,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娃娃实验本身也受到一些非议。社会学家罗宾.伯恩斯坦(Robin Bernstein)在她关于黑娃娃的历史研究中,对克拉克夫妇的实验提出批评,她发现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孩子“经常对他们的黑娃娃进行抽打、悬吊、肢解和掩埋”,但如果他们对白色娃娃做出同样的行为,便会受到惩罚。她认为克拉克夫妇的实验反映出“在两个不同玩具之间的文化选择”,而孩子“只是儿童文化的代表”,并非“心理学的愚弄对象”。

无论如何,默许对黑色娃娃的虐待行为说明文化价值观以一种令人担忧的方式发生转变,且被法律接受。托妮.莫里森(ToniMorrison)在小说《最蓝的眼睛》(The Bluest Eye,1970)中描述了种族歧视给布里德洛夫(Breedlove)家族所带来的影响:

就好像神秘莫测、全知全能的主赐给他们每人一件丑陋的外袍,要他们穿上……主说:‘你们是丑陋的人。’他们打量自己,找不到任何可以反驳这一论调的东西。实际上,在每一块看板、每一部电影和每一个人的眼神中,都可以看到对这一说法的证实。

种族隔离和奴隶制的残留与美国历史盘根错节地纠缠在一起,仍然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影响,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也不能彻底终结这些丑陋的情绪。一些类似“娃娃实验”的非正式研究再次证实了之前的发现,例如,凯里.戴维斯(Kiri Davis)的纪录片《像我这样的女孩》(A Girl Like Me,2005)讲述了几位哈莱姆区(Harlem)女孩的故事。影片中,大部分受访的黑人儿童都对白色娃娃做出正面的评价,而用消极的方式来评价黑色娃娃。

戴维斯还采访了一些十几岁的女孩,谈论她们对于白色皮肤的文化偏好,以及对类似皮肤漂白和拉直头发的“美容”措施的看法。一位女孩回答说:“我之前一直觉得自己很难看,因为我是黑皮肤。”另一位说道:“我们的祖先来到这个国家,从自己的文化中生生剥离出来……他们不能做自己,只能按照别人的意愿做人。”在种族定性不断出现的环境中,在实际存在的种族隔离行为、《选民身份法》(Voter ID Laws)的推进,以及其他延续种族分离的做法中,大卫斯对娃娃实验的再现所暴露出的只是持续性危害中的冰山一角。

纵观历史长河,丑陋在法律中出现的多种形式,可以追溯至几个世纪以前:从亚里斯多德提出一项法案阻止人们抚养畸形的孩子,到《利未记》(Leviticus)的经文中记载上帝驱逐“那些身带瑕疵的人……盲人、瘸子、鼻子扁平或是有身体增生的人”。在众多标签中,“畸形”、“破损”和“瑕疵”等表达将丑陋与社会等级、种族、残疾、性别以及其他的文化方面联系起来。

最近,丑陋又出现在法律用语中,例如工作场合的“丑陋化”现象,即外貌迷人的雇员会得到更好的待遇。与克拉克夫妇的“娃娃实验”不同,“丑娃娃”玩偶身上带有不同的涵义,这种深受欢迎且极具特点的玩具毛绒柔软,在后种族(post–racial)环境中抵抗政治分类。这些娃娃不具有人类的外貌特征,却在自己的“丑陋世界”中极具辨识度。它们的象征意义有“保持丑陋”以及“丑陋意味着与众不同”。

丑陋在社交媒体中也有自己的文化影响力。英国的“现场行为艺术家”路易丝.奥温(Louise Orwin)发现,YouTube网站(美国谷歌公司下的影音网站)上有超过六十万少女在影片中问观众:“我漂亮吗?”据此,她也开展了一项专题调查,她发现这样的问题通常会受到同龄人的辱骂,还有一些年长的男性观众以类似跟踪狂的口吻留下评论。

对“丑陋”的忽视曾经引发惨痛的后果。2013 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十二岁少女由于多次遭受其他女孩的网络欺凌而自杀。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犯罪,也都应当承担应有的处罚。最近一个叫作“严厉妈妈”(Mean Mom)的小组受到公开谴责,因为她们在脸书(Facebook)上成立讨论群组,对“丑”孩子进行攻击。就在“丑陋”成为欺凌常用语时,这个词语也受到自身的反噬。

比如,有一篇教育学文章名为〈“你生而丑陋,也该丑陋地死去”:侵害社会关系的网络欺凌〉(“You Were Born Ugly and Youl Die Ugly Too”:Cyber–bullying as Rational Aggression),同时,一个反网络欺凌的网站将“丑陋”一词纳入自己的网址名称中,“www.heyugly.org”,而“ugly”(丑陋)实际上是“独一无二、天赋异禀、讨人喜爱的你”(Unique Gifted Loveable You)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缩写。对这一词汇的反复使用反映出它背后的文化力量:既可产生羞辱行为,也可使之消散。

随着技术、隐私、资讯、广告和其他方面的问题逾越法律界限,丑陋虽然就在我们眼前,但仍然处于边缘地位。从古至今,对丑陋的定义涉及种族、阶级、性别、残疾、年龄和其他不同分类,在社会压力之下,那些引起恐惧的物件被简化,并被归纳为“丑陋”群体。苏珊.施韦克(Susan Schweik)在讨论“残疾”时说:“如今种种排斥现象把人变成容器,静止不变地待在‘方圆规矩’当中。”

她还提到自己的朋友马克.利蒙特(Mark Limont),记得他小时候“走路姿势很滑稽,总被人盯着看”,但是在看到“有明显残疾的人在大街上走过时,他也会感到愤怒异常,觉得自己受到羞辱”。施韦克在回顾往事时说道:“我们写出自己的丑陋法则……之后又要冲破它们的限制。”

不同类别的丑陋行为有待重新界定,随着我们对丑陋认知的改变,这些情形也随之发生变化。“丑陋”被不断利用和滥用,不论其方式野蛮或温和,甚至充满魅力,总之,其影响范围正不断扩大。这一词汇的应用之广,让我们开始反思自己的丑陋法则应如何写成,又该怎样突破,也让更多人开始了解这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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